质证完毕!”王川道。
“被告,我问下,申请表上的预计离职时间是怎么回事?是谁写的?”女法官问道。
“这个我不清楚!”女法务专员摇头道。
“原告,你说说!”女法官道。
“这份辞职申请我只写了姓名、所在部门和入职时间,下面的签名和时间是我写的,其他的不是我写。
当时我还问过人事专员,用不用写预计离职时间,但是人事专员说反正都是提前三十天打申请,大家都知道,不用写。所以我就没写!”屠明解释道。
“我提醒法官注意下,申请上面的字迹一共有三个笔体,一个是原告的,一个是人事部经理的,还有一个是总经理签字,差别很大。
根据笔体很明显这个预计离职时间是人事经理后补的。”王川道。
“原告,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提出离职后,三十天的法定通知期限届满后,为什么你没有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女法官问道。
“当时被告人事部门找原告希望他能继续工作至劳动合同期满,经过多次沟通,最后原告同意留任。”王川解释道。
“你们有与被告人事部沟通继续工作的证据吗?”女法官追问道。
“没有,当时都是打电话,口头上谈的,我们也没想到被告会出尔反尔!”屠明一脸憋屈道。
“也就是说,在提交离职申请后,原告并未实际办理离职手续,而是继续在被告处工作,是这样吗?”女法官问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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