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子是那年的案子?”赵松问道。
“二零一三年的案子!”包瑜道。
“岳律师专业能力真强!人社局上诉了吗?”赵松道。
“当然,输了官司怎么可能不上诉!但是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包瑜道。
“案子都打到二审了,不是已经结束了吗?怎么你又接手了?难道对方申请再审了?”赵松道。
“别提了,法院不是判令人社局再次做出决定吗?人社局真不含糊,二审结束了没过久便再次做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仍然认为当事人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之规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公司肯定不服啊,法院都判了,你敢不认定工伤,又将人社局起诉到了法院。我这次去就是代理这个案子。
一审法院认为这次人社局不认定工伤的理由与上次一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做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最后一审法院撤销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判令人社局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毫无悬念,人社局再次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人社局以相同的理由再次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违法,最后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我这次去就是去领判决书的。”包瑜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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