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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由盛转衰 任情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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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隋文帝的第二个问题正是在法律方面的任性和放纵,亦即任情枉法。我们前面提过,隋朝的法律制度是由《开皇律》规范。《开皇律》体例严谨,宽严适当,是隋朝法制建设的重大成果,也是隋朝依法治国的依据。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隋文帝确实模范遵守法律。史书中讲述很多他维护法律尊严的故事,当时的国子博士何妥也称赞他:

留心狱讼,爱人如子,每应决狱,无不询访群公,刑之不滥,君之明也。

说隋文帝非常尊重生命,在断案和量刑问题上非常谨慎。

但是,到了开皇后期,隋文帝在司法方面的态度逐渐改变了。变成什么样子呢?变得愈来愈任性。经常无视法律规范,全凭喜怒任意量刑。

举几个例子。第一个与基层文官有关。隋文帝非常讲究等级制度,因为他等级最高,只有严格等级制度才能最有效地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威。可是他发现在很多部门,有很多下属并不像他想像中那样敬重上司。但是,按照现行法律,对他们的惩处又不够。

隋文帝觉得这样不妥,是纵容下级反抗上级。开皇十七年(五九七年)三月,隋文帝下了一道命令,说:“诸司论属官罪,有律轻情重者,听于律外斟酌决杖。”意思是,如果上司觉得下属实在可恶,可在法律规定的惩罚外再追加杖刑。

这本来是想给中下层官吏一个下马威,让他们尊重长官。可是,没想到,诏令一出,长官们可得意了,争相凌虐下属,以至于出现“以残暴为干能,以守法为懦弱”的风气。这样一来,上下级矛盾更为突出,产生更大的问题。此即隋文帝率性而为,随意修订法律带来的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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