岂止是对知识类型的价值估价上表现得十分“另类”,郑樵在《通志·艺文略》中“对于四部四十类成法”同样进行了“彻底破坏”,“对于小类节目之分析,不惮苛细,其胆量之巨,识见之宏,实旷古一人”!他的“胆量之巨,识见之宏”又岂止表现于对“四部成法”的“彻底破坏”,还体现在他对古代知识系统的重新建构。由于《艺文略》中少数书目时见两出,有的典籍归类偶有舛误,个别议论稍嫌偏颇,招来许多学者的鄙视和讥评,人们总是盯着他身上的几处瘢瘕,忘记了激赏他那出群的气度;喜欢指责他细节上的讹谬疏漏,全然忽视了他在文献校雠上的匠心独运。就像章学诚所指出的那样,“夫郑氏所振在鸿纲,而末学吹求,则在小节”。《通志二十略》不失为文献学的“巨制鸿编”,《艺文》《校雠》《图谱》《金石》四略之可贵在其“发凡起例”和“绝识旷论”。
郑氏所振之“鸿纲”就是他通过文献学的“类例”原则,在重新确立典籍分类系统的同时,也重新建构了我国古代的知识系统。从《别录》《七略》到《汉书·艺文志》,标志着我国第一次知识系统建构的结束;从《汉书·艺文志》的六略到《隋书·经籍志》的四部,标志着我国第二次知识系统建构的完成。《汉书·艺文志》中的六略虽然突出六经与诸子的地位,推崇形而上之“道”,但“兵书略”“术数略”“方技略”独立于经、子之外,这些形而下之“器”尚有其存在的空间。至《隋书·经籍志》确立典籍四部分类的统治地位后,我国古代知识系统的建构发生了结构性的变化。原先《七略》中与经、子并存的“兵书”“术数”“方技”,由于它们属于形而下的“器”与“技”,各自没有单独成为一类的可能,全部被并入“虚论其理”的子部。在媒介相对单一的古代社会,书籍是知识最重要的载体,书籍的分类与知识的分类是完全同一的。在经、史、子、集四部分类的知识系统中,“除史部性质较近专门外,经、子与集颇近丛书”,即使“较近专门”的史部也包罗了不少非“史”的因素,经、子、史、集都不是根据学科来划分的知识类型。而且四部之中,“经”为准绳而“垂型万世”,“史”载史事而彰善瘅恶,“子”尚义理而自成一家,“集”摛辞藻而叙事抒情,它们全都属于人文科学知识的范畴,诸如地理、天文、农家、算法、医方等属于自然科学的知识,和刑法、礼制、职官等属于社会科学的知识,在四部系统内都没有单独成类的资格。它们或者被并入史部之内,或者淹没于子部之中。四部分类系统突出地暴露了四库馆臣在知识类型上的价值偏见,在知识类型上他们都尚“虚”而不务“实”,只看重“务说”的“道”与“理”而鄙视“务行”的“技”与“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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