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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黑暗中抛媚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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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电讯管理局局长艾维朗发表声明宣布制定了一份广告守则,“列出有关宣传电讯服务的基本指导原则,由业内人士自愿遵行”。艾维朗认为,广告和宣传虽然重要,“然而,不当的广告手法会对电讯业造成严重的损害,也会误导消费者。”这个道理非常浅显﹔千来字“守则”内提出的几点指引也了无新意,商家和广告制作人大半老早就在“遵行”这些普通常识了。电讯管理局既要出“守则”又要怕得要死,讲明因广告犯法吃官司一概与该局无关。变相衙门虚应故事,此一例也。

商业社会是个广告世界﹔广告早就成了现代人甩也甩不掉的终身伴侣。有个智者说:做生意不做广告就像黑暗中对一个女孩子眨眼睛﹑使眼色示好:你知道你在干什么,可是旁人谁都不知道(Doing business without advertising is like winking at a girl in the dark: you know what you are doing, but nobody else does)。可是广告当然也不可宣传见不得光的黑货,电管局的“守则”於是有一条说:“广告内容应可加以印证,以证实广告内的声称并非虚言。”(Advertisements should be capable of substantiation. The purpose is to prove any claims made in advertisements. )“声称”是动词,不可当名词这样用。此句应为:“广告内容必须可验明事实根据。此举旨在证明广告内之宣示完全属实。”写文章不顾词性会白费笔墨,等於在黑暗中向人抛媚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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