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情犯罪有一定的行为特点,主要有两大行为特征,一是无预谋性。犯罪的诱因在外界剌激,事先没有作案动机。二是情绪色彩性。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带有强烈的个人情绪,而这些情绪的宣泄是犯罪行为的心理推动力。然而在这两大行为特征背后还有四大行为特点,其一作案手段残忍性。尽管作案手段各异,但是激情杀人案件都具有强大行动力和心理推动力,凶手作案时不计后果,会疯狂的反复击打。其二犯罪行为连续性。犯罪嫌疑人施加侵害的过程中,行为完全没有自我控制,只求情绪的宣泄和情感上的满足,在没有完全宣泄时,行为会连续下去,直到宣泄完毕。其三犯罪行为扩大性。犯罪行为难以用理智的思维来理解,会任意宣泄,很可能会牵连无辜。其四暴露性。激情杀人案缺乏预谋,对于犯罪的时间、地点、空间上没有选择,手段往往也是就地取材,很容易暴露犯罪行为。”
“凶手肯定不会平白无故的去杀人,所以凶手心理上会有一定的特点,并且凶手的心理也会存在一些变化。激情杀人案件的产生既有犯罪嫌疑人的原因,也有被害人的自身因素,犯罪嫌疑人个体的气质、性格和能力,往往也会与激情杀人案件的具体案发过程有关,甚至与案件的产生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但是也不能仅从气质判断一个人是否会成为激情杀人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每个人的个性心理特征在个性建构中并非孤立,虽然受到个性倾向的影响,但两者互相作用互相制约,使得每个人表现出来的个性特征、行为都有不同,从这一方面讲任何人都可能成为激情杀人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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