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地说,张三并没有收王五送来的3万元钱,他请示。。也和3万元钱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仅是完成了正常工作程序而已。主观方面,张三虽然是利用职务之便为王五所谋取利益,但其根本目的不是为了获取个人私利。从犯罪构成理论上看,张三行为并不满足受贿罪犯罪构成的要件。
第二,张三和李四之间没有成立共同犯罪。
王五和李四是同学关系,王五请人替李四办事,受贿的人就是李四。
李四在接受钱款时,张三亦并未参与到分配中,更未将这3万元一并据为己有,对于这3万元既无支配权又无控制权。
综观全案,张三、李四之间没有紧密联系、没有交流,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不具备共同犯罪要件。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为二人共同故意杀人罪。但从司法实践看,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以便准确地定罪量刑。张三、李为什么要杀人?”
简一诺最后一句话正好卡在了时间点,众律师都不得不钦佩其文字功字及掌握时间之准确,其言论若置于无时间限制之平常,大家绞着头或许还可以写这辩护词。
而辩论赛场上思路清晰、冷静应变、不与对方死杠杠、关注对方未曾关注过的细节则非一般律师所能胜任。
长篇大论最怕的就是言之无物,而在场的全是高级法律人士,简一诺层层深入的见解,将张三并不构成犯罪、更谈不上与李四共同犯罪讲得明明白白,令正方4位辩手想要从自己所讲论据中抓空子驳倒也无计可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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