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理嗤之以鼻青律师您应该理解,尽管修改后婚姻法在离婚中增加了损害赔偿制度,如果因为一方过错而离婚,如果没有过错,则对方当事人依法有赔偿请求权。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造成离婚时,无过错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一方或双方因素致使婚姻破裂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结婚的;夫妻共同财产遭受损害的;其他特殊情况。
一是重婚,二是有配偶者和他人共同生活,三是家庭暴力,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依照婚姻法第
四十六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造成离婚时,没有过错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家庭暴力系指犯规人通过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方式对家庭成员在生理上和心理上产生某种伤害后果。而在《婚姻法》中并没有关于家庭暴力的具体条款。因此,《婚姻法》并未明确界定家庭暴力的范围和程度。笔者认为,家庭暴力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有形暴力;二是无形暴力。很显然,法律层面上的家庭暴力就是指看得见、摸得着、摸得着的暴力。本人当事人对于李红霞女士从没有下手过,由于生理上的问题,连言语也是弱不禁风,哪有本事去施行家族暴力。”
简一诺不甘落后,他说:“须知家庭暴力并不能指有形而无形地对他人进行更多的拷问,而本人一方李红霞老师受到的损害就属家庭冷暴力,尽管张老师,并没有以殴打,捆绑,凌辱等暴力手段来拷问本人一方,只是以冷漠,漠视,冷漠的态度,尽量减少语言交流,以终止等行为,来拷问,损害本人一方的身心。这种负面不为手段比较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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