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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24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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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良善:“你搜索‘股东死亡无人继承’的法律依据。”

笑嫣然目光一沉,问道:“怎么了?你要查什么?”

陈良善:“你先查吧,一会再说……”

笑嫣然点点头,快速输入了几个关键字,随后在搜索引擎中跳出了好几个类似相关的案例,她在简单筛选过后,回应道。

——“这里有一条释义应该符合你的要求,意思则是所有与继承相关联的问题,都适用于我国的《继承法》。”

——“根据《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因此根据这条法规,有律师在下方专门为公司股权无人继承的情况做出了解释。”

——“那就是根据《继承法》第32条的引申,若公司股东死亡无人继承,那么公司现有股东可以受让该股权,或者以公司名义收回该股权之后再行认购,股权重组或在工商部门做减资处理。”

果然与自己猜测的一致,陈良善当即就明白了刘建仁的险恶用心,刘小玥不愿意将父亲留下的股份转让与他,因此他在一怒之下竟然选择了找杀手去取一个孩子的性命。

因为《公司法》中并没有规定股东的最低年龄,那么即可说明未成年人也可以持有或转让股权,因此只要刘小玥死亡了,她手中所持有的股权即可按照《遗产法》的规定,受让于公司内的股东,也就是刘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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