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黑人土著肢解一名白人传教士,白人暴众用私刑处死一名孤立无助的黑人,两者有何区别?回答:几乎没有区别,而且对受害者而言没有丝毫区别。无论有何理由、借口和动机,两者的基本行为机制是一样的。两种都是内群人对外群人的攻击。
进入这一课题时,我们一头扎进了难以维持客观态度的困境。理由一望而知:我们每个人都是某种内群体的成员,我们审视群体之间的冲突时,难免无意中站在了特定的立场上。然而无论如何,我写完这一章、你读完这一章之前,我们都必须跳出自己的群体,用火星人的眼光鸟瞰人类动物的战场,不带偏颇。这难以做到,所以我必须开宗明义清楚表明:我的任何一点意见都不能被理解为偏袒一群人反对另一群人,或者暗示一群人必然比另一群人优越。
从冷峻的演化观点看,就可以说,如果两群人冲突,一群灭绝了另一群,胜者在生物学意义上就比败者成功。但如果从人类这个物种的观点来看问题,这种观点不再说得通,那是狭隘的观点。远见卓识的观点是,如果两个群体既竞争又和平相处,人类的成就定会大得多。
我们必须有这种开阔的视野。如果这种观点显而易见,那么我们去解释人的行为就要做大量费力的工作。我们不像鱼类那样大量产子,鱼类产卵一次就数以千计,但大多数鱼卵注定死亡,只有极少数能够存活。我们的生育不讲数量,而是讲质量,我们生育少,对子女万般宠爱,精心呵护,比其他动物照顾后代的时间长得多。经过差不多二十年呕心沥血的照顾之后,把他们送去当炮灰,去被别人的子女手刃、枪击、烧死、炸死,岂不是太不合算——且不说太残忍。然而,在一百多年(1820—1945)的时间里,5 900多万的人在群体间的冲突中被杀戮。倘若凭人的智慧就一望而知,和平共生显然比杀戮好,那么,我们就必须要解释这难以解释的杀戮。我们把杀人说成是“野兽”的行为。倘若我们真能找到嗜杀的野兽,这样说就比较准确。然而事实正好相反,我们找不到这样的野兽。我们面对的是另一种难以解释的特性,这就是现代人与动物不同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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