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有的犯罪中,故意杀人最为严重,在任何文明社会,它都是刑法严厉打击的对象。汉高祖刘邦当年攻下咸阳时,约法三章,头条就是“杀人者死”。用最严厉的刑法来惩罚这种犯罪,本身也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因为,没有任何其他后果,能够挽回失去的生命。
而在现行刑法中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只有寥寥数语,“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立法者看来,没有人不知道什么叫做故意杀人,没有必要多费笔墨对此加以描述。
然而,问题并不总是那么简单,首先,在法律上,如何定义人的“死亡”就非常值得研究。法律并非一个孤立的专业,有许多法律问题其实都取决于社会生活的常识以及其他学科的知识。
比如张三故意伤害李四,导致李四丧失部分脑功能,成为植物人,这算“死亡”吗?应当判张三故意杀人吗?这就涉及了法律中的“综合判定说”。
关于“死亡”,其实在法律中没有明确的定义,但在刑法理论中采取了医学上关于死亡的标准,也就是综合判定说,具体的解释是:以心跳停止、呼吸停止和瞳孔反射消失三个要素结合起来判定人是否死亡。之所以采用综合判定的标准,主要是这符合大多数人通常对于死亡的理解。
如果一个人心跳没了,但呼吸还有,很难让人相信他就真的离开人世了。而在医学上,心跳停止、呼吸停止和瞳孔反射消失三种要素其实也互相依存,只要一种机能不可逆转地停止,其他两种机能也会在几分钟内就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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