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0月24日,村里的两名男童——6岁的张某荣和4岁的张某伟——失踪了。次日上午,警方在村子附近的水库里发现两名男童的尸体。
警方在现场发现一个麻袋和同村村民张玉环穿过的工作服,又因张玉环左右手各有一道伤痕,怀疑是男童遇害时挣扎留下的,遂将其锁定为犯罪嫌疑人。审讯期间,张玉环共做出六份笔录,其中有两份有罪供述,但在供述中杀人地点、作案工具及杀人动机均有变化。但最终,两份口供成为警方主要证据,认定张玉环犯下故意杀人罪。
1995年1月,张玉环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年3月,江西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裁定南昌中院重审此案。2001年,南昌市中院对张玉环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张玉环在服刑期间一直申诉,主张自己的两份有罪供述都是在警方刑讯逼供下做出的,在申诉状中详述了刑讯逼供的经过。每周他都给相关申诉单位写一封信,寄出的上诉信,累计至少有千余封。
2020年8月4日,江西省高院再审后认定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其有罪。
至此,张玉环失去自由9778天,超26年,成为迄今为止被羁押时间最久的申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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