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法律以刑法为基础,其主要的法律后果就是刑罚,它轻则剥夺人之财产、自由,重则危及生命,是一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最严厉的惩罚措施。这种可怕的惩罚措施缘何而生?为何存于人类社会?它经历了怎样一种发展阶段?带着这些疑问,我们试图展开刑罚的历史。
对于刑罚的起源,古今中外,人们提出过无数假说,至今仍无定论,可谓众说纷纭,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择其要者,大体有如下学说:
1.罚源神授:“天”说
刑罚起源于“天”,也称“神授说”。该说是人类历史上最为古老的对刑罚起源的解释。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该说都以君权神授理论为基础。
《圣经》说:“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罚。作官的原不因为他是神的用人,是与你有益的。你若作恶,却当惧怕;因为他不是空空的佩剑,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罚那作恶的。”(《罗马书》13:1-4)
此处所说的佩剑的权力就是世俗政权对犯罪施加刑罚的权力。在西方世界,启蒙运动之前,罚源神授一直都处于通说的地位。柏拉图也曾指出:“根据哲学和世界的本来意义,习惯上被认为必要的神圣的制度应属于神的规则。刑罚就是这样的制度……犯罪扰乱了宇宙的和谐,而这种和谐必须得到恢复。……在遭受刑罚的过程中,犯罪人还报了被称之为正义的宇宙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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