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曹魏时期,徒刑又有新的发展,这主要是在劳役刑种类、年限的基础上,把“髡钳”作为劳役刑轻重的一种区分标准。按照是否有“髡钳”,劳役刑被分为髡刑、完刑和作刑。
髡钳之刑本是一种耻辱刑,古人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在那时,头发毛须不是想剪就剪的,损害身体及鬓发胡须都属不孝行为。在秦代,与人打架,如果把对方的胡须眉毛拔光,甚至要判城旦刑,而国家强制剃除鬓发胡须显然是一种对罪犯的羞辱性处罚。髡刑就是这样一种耻辱刑,在某种意义上,它和墨、劓、刖、宫等一样,都属于损害人身体完整性的肉刑,所以《周礼·司官》将其与其他亏人身体的肉刑并列:“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积。”据《曹瞒别传》记载:曹操在行军中曾颁布命令,士兵不能毁坏百姓庄稼,“犯麦者死”,于是士兵都很小心,路过麦田时都下马牵着马走。一次曹操骑的马受到惊吓跑到麦田,按照自己下达的命令,曹操应被处死。结果主簿以《春秋》经义为曹操开脱,说是“罚不加于尊”。但曹操却说:“制法而自犯之,何以率下?然孤为军帅,不可杀,请自刑。”于是拔剑割发以代刑。虽然沈家本认为“割发抵髡,操之诈”,但割发本身的确是一种刑罚,在那个时代,曹操用法自刑,还是难能可贵的。髡刑还具有区分罪犯身份的作用,一般人是不会剃头的,但罪犯去发,所以身份一眼就能辨别,这也是为什么秦律有髡钳为城旦一说。“钳”是一种刑具,《汉书·楚元王传》颜注曰:“钳,以铁束颈也。”它是一种用一直铁棍穿进一近半环形很难弯曲的铁弓的刑具,可以束缚犯罪的脖颈。因此“髡钳为城旦”也就是带着刑具,剃去头发鬓须从事城旦苦役。与髡刑相近的是耐刑。《说文》曰:“耐,罪不至髡也。”耐与髡的区别在于,前者只去鬓、须,而不剃发,但后者不仅去鬓须,还要剃发。由于耐刑保持头发完好,因此也被后人称为“完”刑。但事实上,完既非“髡”,也非“耐”,所谓“完”是指“不加肉刑髡剃”,也即许慎《说文》说的:“完,全也”,罪人受墨、劓、刖、宫,身体有残缺,当属“不完”,髡耐两刑,身体毛发受损,在古人观念中,身体亦有亏损,也是“不完”,因此完刑是不受墨、劓、刖、宫、髡、耐诸刑。之所以有完刑的称呼,就是要与“不完”相区别,因此无论是“黥城旦”“髡钳城旦”“耐城旦”都是受徒刑而加“不完”之亏体之刑,而“完城旦”则仅是单纯的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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