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权运动的发展,女性逐渐从附属于男性的财产转变为拥有权利的独立人格,性侵犯罪也从风俗犯罪演变为侵犯性自治权的犯罪。在这个大背景下,被害人对性行为的不同意也就开始成为性侵犯罪中的核心问题。对于这个论断我们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展开。
(一)同意问题的历史回顾与发展趋势
在女性附属于男性的年代,同意或不同意并非一个重要问题,它只是区分强奸与和奸的标准之一。在很多时候,即使在女方拒绝的情况下,强迫下的性行为也不构成犯罪: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男性主人对奴婢的强暴行为根本就不是犯罪,相反女方应该感激主人对她的宠信,如果由此为主人生产出继承人,那么她卑贱的地位反而能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变。同时,对于主人的侵犯行为,奴婢基本上没有拒绝的权利。乾隆时期有一主人图奸仆妇,被割伤阴茎,拒奸之妇女因此被判流放;另外,在清律中有所谓的“刁奸”条款,法律认为与人通奸的妇女被见者强奸,可以按照“刁奸”处理,不以强奸论处,法律试图调动社会力量来严惩通奸妇女,女性的拒绝也完全为法律所忽视,女性所受压迫,可见一斑;至于婚内无奸的观念,直到现在还没有根除,婚姻中的性行为,即使妻子拒绝也很少被认为是犯罪。
虽然在某种程度上,不同意可以作为强奸与和奸的区分标准之一。女性的不同意可以作为她对和奸罪的豁免理由,但是传统的法律对不同意的认定标准规定得非常苛刻。在清律中,必须要有“强暴之状,妇人不能挣脱之情”,要“有人所闻”,被害人还必须要有“损伤肤体,毁裂衣服之属”才能表明不同意的存在,否则行为就不是强奸,被人强迫的女性要受到严厉惩罚。在普通法国家,直到20世纪上半期,法律中仍然要求女性通过最大限度的身体反抗来表明自己的不同意。与清朝的规定如出一辙,最大限度的反抗标准要求女性必须通过身体上的伤害或衣服的撕损来表明她的拒绝。这些规定无疑体现了女性的物化本质,女性只是男性的财产,“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贞操价值高于生命价值,因此女性必须竭尽全力去捍卫自己的贞洁,即使牺牲生命,也在所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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