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希腊人和罗马人对公民的定义是:无论是隶属于国家还是地方自治体,在拥有参与“共同体”(Res publica)自治的权利的同时,还有着保卫共同体的义务。军队在人数上不如东方专制的君主国家的军队,但是在质量上占有相当的优势,经常打赢战争。这主要是因为东方国家通常是从他国招募雇佣兵,而希腊、罗马的军队都是由本国公民组成的,因此有着保卫祖国的坚定信念。
为了提升这些城邦的公民在社会以及经济上的地位,由中坚公民组成的重装步兵团,代替了由社会上层人士组成的骑兵团,成了国家的主要军事力量。这个变化促成了一场军事制度的改革。顺便提一下,到了中世纪,骑兵团又恢复为军队的主力,步兵再次成为主力军,一直要到近代之后。马基雅弗利的《君主论》就提倡将主力军恢复到由本国国民组成的步兵队伍。
古罗马也是秉承了这种“公民”思想的国家。希腊人对公民制度的使用只限于自己所属的城邦境内,罗马人则把它发展到希腊无法比拟的整个罗马帝国的辽阔疆土。可以说,近代再次复兴的“公民”概念,最早是由罗马人确立的。
保卫共同体的义务也意味着维持共同体,因此,服兵役的义务和纳税的义务,理所当然地就融为一体。既然税金根据收入不同有所区别,那么就不应该强迫所有的人统一服兵役。我在《罗马人的故事01·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中曾经叙述过,罗马从王政时代起就采用兵役等于直接税的制度,尽量去保证公正性。那些没有财产来源、只能靠自己的劳动所得维持个人和家庭生活的公民,不需要通过服兵役来代替直接税。这个阶层拉丁语称为“proletari”(无产者),现代语中的“proletariat”就是其衍生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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