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如果将归纳出来的由开国皇帝奥古斯都建立、其后300年由历代皇帝继承的元首制时期的税收哲学,与戴克里先实施的、制约公元4世纪之后罗马帝国后期的税收哲学进行比较,结论如下:
奥古斯都税制——先纳税人再国家。国家仅承担税收可以维持的事务。
戴克里先税制——先国家再国民。国家所需的经费以税收形式向纳税人征收。
对于税收的态度,可以说是来了个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变。
我在《罗马人的故事06·罗马统治下的和平》中已经详细叙述过,由奥古斯都创设的元首制时期的税制,可以归纳如下:
自古至今没有一个人会乐意纳税。不仅如此,如果遭受重税压迫,还会因民怨引起暴动或者叛乱。
但是,没有一个国家可以不收税。个人无法承担的事务,比如国防、治安、基础设施建设、社会福利等,必须由作为居民共同体的国家来实施。如果忽略了这些事务,有能力、有资产、能自给自足的个人就会和其他人分离,形成社会不安的源头。
那么,政府如何拟定让民众虽不满意但可以接受的税率,就是一个重大问题了。当罗马还处在共和时期正在朝着将地中海纳为“内海”的霸权国家发展时,摆在罗马面前的有三个前例可供参考:
东方君主制国家——税率不定,因此无法判断轻或重。不过这种税制使民众要多负担被征召劳役或战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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