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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总在警局自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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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看到没有啊?1954年公布的,1975年公布的,1978年公布的,1982年公布的,最近公布的,我们可以看到这个条文,大家看到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人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构执行,不受逮捕。”我们再看看台湾的所谓中华民国的宪法,也有这种类似规定啊 (全世界都有这种规定): 人民身体自由应予保障,除现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经司法或警察机关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审判处罚,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审问、处罚得拒绝之。所谓中华民国的宪法这一条的四个字最有趣了,“得拒绝之”。怎么拒绝法?“咚咚咚”敲你门,门打开看,外面站了三个彪形大汉,来抓你了,不合法也来抓你了,“得拒绝之”,你怎么拒绝?你怎么能拒绝这三个彪形大汉?做不到啊,被抓走了,不是吗? 所以,所谓中华民国的这种宪法,说得漂亮,事实上是做不到的。这个时候,我们才知道,很多问题,我们必须要了解这种现象,我们才知道怎么样处理。

我再讲个例子给大家听。大家看看这个人,这个人就是所谓中华民国民社党当年的党主席,叫做张君劢。他的名字也叫张嘉森,可是,他写的书啊印出来叫张士林,为什么呢?“士”字怎么来的?“士”字是“嘉”字保留上面的这个头。“林”怎么来的?是“森”字只去掉那个“木”,就叫做“林”。为什么叫张士林啊?国民党把他绑票,不许你成立民主社会党,书出版社不敢给他出,说:要出可以,要改名字,不能用张君劢,不能用张嘉森,只能用张士林。可以遭到这个迫害啊。换句话说,如果换作我李敖出书,李敖的“敖”字就是一个“士”字,一个“方”字,一个“文”字,是吧?那要改名字,变成李放,但是李放不行啊,因为我的弟弟叫李放。要叫李文,那李文也不行哪,我的女儿叫李文。那好了,直接叫李方,用这个“方”字,我李敖要改名叫李方才能出书,国民党当年是这么样的整人的。这张君劢就去跟国民党理论,当时国民党的“行政院长”汪精卫讲了一句话,他说:国民党的天下是打出来的,不服气你们去革命嘛。说得很坦白,说得很干脆——你们去革命嘛。可是,在现代的统治之下,人民哪有那么多的机会、那么多的武器、那么多的环境去革命呢?所以,不可能革命。汪精卫当年是革命党,去行刺宣统皇帝的爸爸,去刺摄政王,被抓到以后,汪精卫写一首诗,叫《慷慨歌燕市》。当时清朝政府已经胆寒了,这种行刺摄政王的人一定要砍头的,可是不敢判他死刑,把他判了无期徒刑。中华民国成立的时候,当然汪精卫就放出来了,后来做了汉奸是另外一回事情。这诗还是有生气的,就是老子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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