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黎明院长直接参与指导下,不久以前那一起雇凶杀人案终于查清楚了。原被拟定判死刑的雇凶杀人犯某县局长无罪,真正的凶手是该县一名副县长,副县长企图甩掉情妇的纠缠,竟雇凶将她杀了。他将替代这名差一点变成冤死鬼的局长伏法。
案件虽然得到纠正,黎明的心却不能平静,他追求的并不只是正确办案,杜绝某个冤魂出现。尽管这些年的司法工作有很大进步,公检法的形象却没有在百姓心中高大正直起来,因为错案冤案并没有绝迹,而且有的领域和地方,情势并不容乐观。老百姓有一种这样的舆论,说如今打官司不是有理与无理的较量,而是势力金钱之间的格斗。那意思当然是说,有权有钱的终究要打败无权无钱的,至于有理无理并不重要。无论事实是否与舆论一样,黎明决心要做的事,是不能叫这种舆论成为现实。他正在把刚办的这起案子作为一个典型,让他的法官们对其进行剖析、质疑、研究、思索,挖掘出可能将案子办错的根源,摸索出杜绝可能发生错误和过失的方法与措施。案件不算复杂,原来法官判断的依据是,局长有了婚外恋,他特别钟情热恋情人,对妻子已经没有一点感情,妻子常到机关“大闹天宫”,弄得他面子丢尽又坐卧不安,想离婚又顾虑重重且困难多多,实在无奈,就铤而走险雇凶杀妻。这种结论的最重要的根据是有杀人凶手作证,一口咬定是局长雇他行凶杀人。这起看似可以自圆其说拍板定案的故事,在黎明的眼中却疑点多多。经过一番深入调查,在公安检察机关相互配合重新对案件进行侦破之后,终于将真正的杀人凶手,该县主管公安、交通、城建等工作的副县长抓获。原来,被害女人是副县长多年的情妇,情妇早就期望成为副县长名正言顺的夫人,副县长在与她勾搭成奸时也曾许诺要与其妻离异,并与她组成新的家庭。可是好几年过去了,情妇依然是只听雷声不见雨水,在忍无可忍的情绪冲动下,女人向男人下了最后“通牒”,倘若还如此拖延下去,女人将找县委书记评理。女人的如此行动,大概只是想叫男人加快离婚步伐,谁知副县长却恼羞成怒,往昔旧情一概不认,雇了凶手将情妇杀掉。副县长的高明之处在于,他不仅收买了凶手行凶的双手,还收买了凶手的心。行凶之前就有言在先,如果杀人之后风平浪静,公安干警的侦查只是有惊无险,那就两相平安皆大欢喜,如果出现万一情况,杀人案件被公安机关侦破,杀人者被抓获,那就一口咬定是女人的丈夫指使他作案杀人。到了这种时刻,对持凶器直接杀人者,无论幕后指挥者是谁都不再关紧,因为不论是谁指挥他干这事,他都免不了一死。若照副县长部署去做,可加倍得到报酬,在原先十万元的酬金上翻上一番。凶手的目的就是为了挣钱,家中父亲看病,旧房翻盖重修都急需钞票,能一手拿到二十万元,何不铤而走险,即使为此丧了性命,也值!凶手算了算账,就凭自己在那地方、那境况,就是打拼二十年,也挣不来这么多钱。可是,副县长告诉他,如果不照部署的说法说,把县长咬了出来,那结果不仅是丧了性命,还得退回巨款……副县长深知凶手的心理,这类亡命徒,多是要钱不要命的家伙,只要给钱,他什么事都敢干,他们才不会把到手的钱再扔出去哩。就是这样,案发之后,凶手一口咬定是局长指使他杀人的。再说,在常人的眼中,这个局长确实具有杀妻的可能,他也养着情人,与妻子不和已是公开的秘密。果然,事态的发展是沿着副县长设计的轨道进行的,似乎没有人怀疑案件的判断结果,局长顺理成章地被判定为雇凶杀人的罪犯,也没有任何人怀疑案件与副县长有关。因为有关的证言、办案的程序都无懈可击。可是,案子到了黎明手中,他却一眼看出了个中的猫儿腻。在那个偏远的县城,从宏观上讲,局长斗不过副县长,这是案件之所以办错的基础。从具体证据看,副县长有指鹿为马、点石成金、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特异功能”。他手中有权,权又能生钱,这一切都能牵着办案人和执法人的鼻子,照着他既定的方针走,很可能把案子弄错弄冤。一起案件的审理结果,其中有多少真理的含量,或是有多少权势的含量,黎明是能辨认得了的。虽然,支撑审判工作的都是在册的法律条文,他对身边的卓有建树的法学博士硕士、资深法官们道出自己的想法,他没有就事论事去谈面前这起案件的是是非非,他知道若只是头疼治头,脚疼治脚地忙碌着去就案说案,那只能是治标。他并不是不去治标,他知道,若只是为实现治本的目标而放弃治标,是不现实的,也是没有尽到责任的。他期望同仁们去思索、探讨治本的方法,他要求同仁们,要把这个目的作为重要的科研课题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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