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一个男人在某公共场所----比方说一个旅游区较为僻静的角落吧,强奸一个女人,被游客或保安人员当场抓住,扭送派出所。照理说,这状案子有目共睹,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法办就是了,没有什么可说的。简单如我这样的凡人,即便把事情想过来又想过去,即便有十个脑袋把天下的学问研过来又究过去,恐怕也觉得不会有别的什么结论。
其实,这便是我等的无知。
山外有山。天外有天,理外也有理。理非理,非理理也。谁说强奸者就必定无理呢?谁说强奸者就不可能获得一些同情和辩解的说辞呢?
如若不信,且往下看。
“动机免罪”法:
女士们,先生们,这位男人的行为从现象上看确实有过失,但看问题必须看本质,考察一个人的行为必须同时考虑他的动机。很明显,他是要杀害这个女人吗?不是。他是要抢夺这个女人的财产吗?也不是。你们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个男人对这个女人有什么恶意。恰恰相反,他不过是爱这个女人,一心想满足这个女人,只不过是以一种可能不太恰当的方式表达了他的心愿。而一个人的爱,无论怎样说也是一种高尚的动机,是我们这个时代和这个社会弥足珍贵的精神财富。一个医生也是有可能因为不慎而出现手术事故的,但这位医生是怀着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人道主义信念走进手术室的,你们能依据偶然一次事故的后果,给这位医生无情打击和残酷斗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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