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瓶梅》所反映的明代经济活动和商业事务中,作者对于契约和合同的描述极其细致,不厌其烦。借款有借票,雇佣有契据,合伙有合同,典当有当票,盐引有勘合,买丫头有文契,就连投靠亲友居然也还要有“投靠文书”。这足以说明,契约和合同,在当时的经济、贸易与社会生活中,已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
在大部分场合,西门庆并不直接从事经济事务。他的生意,不论是南下江浙的货船,还是清河本县的铺面,自有韩道国、来旺、来保、贲四等伙计们去打点。除了纵情风月、聚众吃喝之外,西门庆最重要的日常工作,无非是“写文书”“批合同”。而作为妻子兼管家的吴月娘,只管打开柜门,将来自各方的银锭纳入其中,一锁了之。也就是说,通过文牍和契约往返,天下即可传檄而定。因此,若将《金瓶梅》中所描写的商业社会视为中国“契约社会”的雏形,也不是没有根据。在这样一个社会中,以契约为核心的商业伦理已经逐步成形。西门庆在平时的生活中纵欲滥情,在官场上也是贪婪成性,可在商业和经济活动中,尚能信守承诺,依约办事,甚至还时常客串一下扶贫济弱的慈善家角色。小说中极少提及西门庆在商业活动中的违规与欺诈,就是一个很有说服力的例子。
这样一个“契约社会”的出现,其背后的推动力,实源于宋代以来的经济发展与商业兴盛。中国民间的商业与贸易往来,需要在传统的德治、礼治和宗法制度之外,另建一套保证其商业运行的“契约机制”。换言之,这样一个具有初步“契约机制”的社会,是在民间商业活动的内部生根发芽、逐渐成形的,而并非是国家(朝廷)法律设计、引导和催生的结果。在明代的法律中,虽然增设了金钱借贷方面的条文,但这并不能说明明代的统治者有意去建立这样一个契约社会。法律上的调整,更像是一种事后的追认,是迫于当时社会业已出现的商业贸易运行压力,顺势而为,以法律的形式对之加以约束和规范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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