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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修辞例话 苗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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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十九日,苗青打点一千两银子,装在四个酒坛内,又宰一口猪。约掌灯已后,抬送到西门庆门首。手下人都是知道的,玳安、平安、书童、琴童四个家人,与了十两银子才罢。玳安在王六儿这边梯己又要十两银子。须臾,西门庆出来,卷棚内坐的,也不掌灯,月色朦胧才上来,抬至当面。

——第四十七回

《金瓶梅》的叙事,故事紧凑,情节集中连贯,直贯式的叙事线索很少中断。而至第四十七回,作者置主体故事于不顾,忽然宕开一笔,另开炉灶,从与清河县有千里之隔的扬州落笔,叙述扬州员外苗天秀被杀一案。由于叙事章法上这一罕见的“变调”,此回颇受书评者及研究界的瞩目。

苗天秀在前往东京游玩的途中,在运河的“徐州洪”陕湾一段,被其家人苗青联络船工陈三、翁八杀害抛尸。苗天秀的贴身小厮安童,虽也被闷棍打落水中,但并未死去。安童在被渔翁搭救之后,在鱼市上撞见陈三和翁八,即前往提刑院密告。陈三、翁八到案后,供出了主谋苗青,提刑院即差人缉拿。此时的苗青,正投宿在王六儿家隔壁的经纪人乐三家中。闻知事发,苗青便透过王六儿向西门庆行贿,以图脱身。

引文中所描述的,正是西门庆“暮夜受金”的情形。这是一起图财害命的普通刑事案件,历朝历代,不绝于书。即便在今天的社会中,这样的事也屡屡发生,本不足为奇。作者为何要大费周折,于千里之外另起头绪,述此一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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