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告们作了最后陈述,各有关方面对问题的提法商量了好一阵之后,所有的问题都确定了,庭长就做总结发言。
在叙述案情以前,他用亲切愉快的口吻向陪审员解释了好久,说什么抢劫就是抢劫,偷盗就是偷盗,从锁着的地方盗窃就是从锁着的地方盗窃,从没有锁着的地方盗窃就是从没有锁着的地方盗窃。他解释的时候,老是瞧瞧聂赫留朵夫,仿佛希望他领会这个重要关节,领会以后好向同事们解释。然后他认为陪审员们已充分理解这些道理,就开始解释另一个道理:致人于死的行为叫做谋杀,因此毒死也是一种谋杀。等他觉得这个道理也为陪审员们所理解了,就又向他们阐明:如果盗窃和谋杀同时发生,那么盗窃和谋杀就构成犯罪因素。
尽管他自己也很想快点脱身,因为瑞士女人已在那里等他,可是他做这工作已成习惯,一开讲怎么也收不住嘴,因此就向陪审员们详详细细解释,如果他们认为被告有罪,那就有权裁定他们有罪;如果他们认为被告无罪,那就有权裁定他们无罪,如果他们认为被告犯这一种罪而没有犯那一种罪,那就有权裁定他们犯这一种罪而没有犯那一种罪。接着他又向他们说明,他们虽享有这项权利,但必须合理使用。他还想向他们解释,如果他们对提出的问题作出肯定的回答,那就表示他们裁定问题中所提出的全部罪行;如果他们不同意提出的全部罪行,那就应该声明对不同意的地方持保留态度。这当儿,他看了看怀表,发现只差五分就三点钟了,于是决定立刻转入案情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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