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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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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是容易拖拖拉拉的,这好象已经成为定论。

从事件发生到最后判决,需要五年、十年岁月的例子,并不稀罕。当然,除因被告病体垂危停止公审者外,第一审是绝对不需要那么长时间的。但上诉、上告、发回原法院重新审判等程序返来复去,是很费时间的。费了十年的时间还不能结案的“松川裁判”,就是众所周知的例子。

“拖拖拉拉的裁判,那不是裁判”,在外国甚至有这样的说法。比方拿证人来说吧,他的记忆是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淡漠下去的。对多少年前的与自己关系不大的事情,要求连细节都要记得,一般人是办不到的。结果,使得必须立足于事实之上的裁判,变成沙上楼阁的危险,不断出现。

在法官当中,也有人皱着眉头说,这样是不行的。据我所知,第一个说这种话的,是东京地方法院刑事第十部的审判长岸盛一先生。

“与案件的数量相比,法官人数本来就不够,再采取拖延的办法,那只有使积案越来越多。法庭不是公布搜查记录的场所。在自己家里看材料,也不是法官的本分。在公审庭听取双方的辩论,据此得出自己的判断,才是正道。应该把用眼进行裁判,改为用耳进行裁判。”

岸审判长从这种信念出发,实行了“集中审理方式”的裁判。一个案件的审理,尽可能不拉长时间,根据情况也可以天天连续进行审理,以期裁判能够迅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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