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的陈述经吉乌塞普·斯蒂凡尼的友好允准,是从他的一篇文章中抽出的,那篇文章的题目是《弗兰茨·卡夫卡:保险总公司职员》,发表在这个机构总部所在地特利斯特出版的1952年12月的该保险公司内部报纸(“Bolletion”)上。除了关于文作学品的诱人的概述外,这篇文章还摆出了传记形式的年代日期。文章告诉我们,卡夫卡于1907年10月2日递交了要求参加总公司工作的申请书,并根据惯例附上了一份简历。“法律实习”一词是指:在奥地利,凡欲当一名律师或获得某种国家的职位的人,大学毕业后要作为记录员或预审法官助理等等无偿工作一年,一部分在刑事法庭,一部分在民事法庭。除此之外,从斯蒂凡尼的文章中我们还得知,卡夫卡在被保险总公司接受前检查了身体,被认为“体质纤弱,然而是健康的”。他身材瘦长,身高一米八一。可1908年7月14日便产生了另一份医生诊断。根据这份诊断,卡夫卡由于神经受损和“心脏极易兴奋的特征”而必须辞职。事实上这第二份医生鉴定大可不必认真看待,卡夫卡想以和平的方式从私人企业转到工作轻松得多的半官方工伤保险公司去。考虑到亲属中马德里的舅舅同保险总公司的管理部门有关系,因此比较妥当的办法是将疾病作为㊣(2)辞职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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