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天他就被解往违警罪法庭,本来立刻就要对他的案件进行审理,只是有必要先送信通知当年他被关押的监狱船,来一位知道他案情的狱吏,证明他当时越狱的情况。本来对此案的案情是无人怀疑的,不过本来准备安排来作证的康佩生已落入潮水而死,所以出现了意外,在伦敦又找不出一个狱吏能提供必要的证明。我在回到伦敦的当天晚上直接去到贾格斯先生的私人宅第,请他办理此案。贾格斯先生答应受理,但对案情却不提一字。因为只有这样做才是唯一的途径,他告诉我,此案只要一有人证,在五分钟内就能定案,要想挽回是人力之所不可能,无疑,这定案将是对我们十分不利的。
我告诉贾格斯先生,马格韦契的钱袋已交给警官,我希望能瞒住这件事,不让他知道。贾格斯先生一听便很气愤,对我大加批评,说钱是“从我手指之间溜走了”,他认为必须要写一个备忘录,无论如何要弄回一部分。不过,他也不隐瞒我,他说,虽然有许多案件也不一定绝对没收财产,但这一个案件情况不同,它不具有免予充公的条件。我对这点非常清楚。我和犯人不具备亲戚继承关系,也没有其他的公认关系或联系。在他被捕之前既没有为我立下字据,也没有做出有关安排,如果现在来补行安排和立字据,根据法律已是无效了。我又不可能提出要求。因此我最后作出决定,而且以后不改变我的决定,即决不贪图毫无希望之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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