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即将结束对陪审团的指示。
“现在,先生们,我要对你们讲的话差不多说完了。我们的证据供你们考虑对这个男人的指控是否得到了清楚的证实,以便你们裁定他谋杀维维安·巴纳比的罪名是否成立。
你们有仆人们提供的开枪时间的证据。他们对此众口一词。
你们有物证:维维安·巴纳比在事发当天上午,也就是九月十三日,星期五上午,写给被告的那封信——对这封信,被告并未打算否认。你们还有证据:在押犯起先否认曾羁留边林山庄,后来,当警方出示证明之后,才承认他去过迪林山庄。你们会从其否认中得出你们的结论。这起案件没有直接证据。当涉及到动机——手段、时机时,你们只能自己得出结论。被告声称某个未知的人在被告离开音乐室后进去开枪打死了维维安·巴纳比。而用的枪正是被告由于意外的疏忽忘了拿走的枪。你们已经听到了,被告讲到,他回到家里花了半小时。如果你们怀疑被告在说谎,而且确定无疑被告确实在九月十三日,星期五,故意在离维维安·巴纳比脑袋极其接近的情况下开枪打死了她,那么,先生们,你们的裁决肯定是‘有罪’。但是,如果你们有任何正当的疑问,那么你们有责任宣告在押犯无罪。我将要求你们退席讨论,当你们得出结论后告知我。”
陪审团离开不到半个小时。他们宣布的判决对每个人来说似乎都是预料中的结果:裁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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