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治十三年(1500年),时年二十九岁的王守仁结束实习生涯,接受了人生中的第一个正式任命:刑部云南清吏司主事,行政级别正六品。
所谓刑部云南清吏司主事,刑部是中央六部之一,负责司法事务;云南即云南布政使司,大约相当于今天的云南省;清吏司是六部的下属机构,下设郎中(主管)一人、员外郎(副主管)一人、主事(最低一级的干部)一至二人。刑部云南清吏司主事,负责的是云南地区的司法审核,并不是真的要去云南就职。
弘治年间,这样的工作内容其实也仅仅在理论上存在,因为孝宗皇帝觉得清吏司的官署太小,便只要郎中一人做事,员外郎和主事往往只在授职那天才在官署里做一下样子。幸好仅仅熬到第二年,王守仁便等来了出差独立办事的机会。
那是弘治十四年(1501年),王守仁已是三十而立,受命到江淮一带审核刑案,给很多冤假错案做了平反。史料在这里并不曾给出细节,但王守仁的这一次公干很可能是费力不讨好的,因为在官场的通则里,平反就意味着让初审官员难堪,意味着挑剔同僚的过失来博取个人的前程,这样做很容易使自己成为官场公敌。至于那些蒙冤受屈的人,就随他们自生自灭好了。
这当然不是王守仁的风格,他只是就事论事、放手而为罢了。正义得到伸张总会使人欢欣鼓舞,于是在事毕之后,王守仁带着极高的兴致顺道游览九华山,还写下一篇汪洋纵恣的《九华山赋》。如此文辞瑰丽的文章,王守仁后来再没有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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