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世子判例
——谁是理性人
——腹诽判例
——约法三章
“原心定罪”好不好呢?听上去倒也是相当可取的,但实行起来尺度如何把握,这就是个难题了。先看一个小案子:
甲、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
或曰:殴父也,当枭首。
论曰:臣愚以为,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惕之心,扶杖而救之罪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固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某甲和某乙是父子俩,某乙(父亲)和某丙起了争执,动上手了。某丙是个狠角色,一言不合即拔刀相向,某甲(儿子)一看爸爸危险,赶紧抄起棍子以雷霆万钧之势直击某丙,真气鼓荡之处棍风飒然。说时迟,那时快,棍落处只听得一声闷哼,偌大身躯栽倒尘埃。
问你了:某甲应该怎么判?
——这不是跟康买得杀人案的情况差不多么?本着“亲亲之道”来判不就结了?
不是的,某甲那一棍子,力气着实不小,可准头实在太差,敌人没打着,砸的是自己的爸爸。某丙拿着刀还纳闷呢:好快的身手,我这一刀还没刺下去呢,他这棍反倒后发先至,这不会就是传说中的五郎八卦棍吧?
就算十成功力的五郎八卦棍也敌不过国法,某甲这下可惨了,不但误伤了爸爸,自己恐怕也保不住项上人头。圣朝以孝道治天下,父子之亲乃天下第一人伦,于是,法官的判决:某甲以殴父罪论,当处枭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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