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利·梅休是维多利亚社会的伟人观察者、改革者、分类学家,他曾列出英格兰的各种犯罪类型。这份清单分为五大类、二十个子类,以及超过一百个不同的项目。以现代的眼光来看,这份清单很令人惊讶的一点是,其中完全缺乏我们现在所谓的“白领犯罪”。
当然,这类犯罪当时便已存在,而且十九世纪中也有过几桩挪用公款、伪造文书、作假帐、篡改字据,以及其他不法事情被揭发的知名案例。一八五零年,有个名叫华特·瓦兹的保险职员被抓到挪用了超过七万镑的公款,另外还有几件更重大的犯罪:例如李欧波·瑞佩斯在服务於大北方铁路公司期间伪造文书诈取了十五万英镑,以及贝蒙特·史密斯伪造政府债券诈取三十五万英镑。
当时就像现在一样,白领犯罪通常牵涉到钜额的金钱,却极难察觉,而且即使被逮到,处罚也极为宽大。然而梅林的犯罪分类清单却完全忽视这个类别。对梅林和他同时代大部分的人而言,他们坚信犯罪是“危险阶级”的产物,而且犯罪行为源自於贫穷、不公义、压迫,以及缺乏教育。当时这种想法简直是天经地义:不是犯罪阶级的人,就不可能犯罪。较佳阶级的人只不过是“违法”而已。而促成这种观念的,就是维多利亚时代对上层阶级犯罪之态度的几种特有因素。
第一,在一个新的资本化社会,有数千名新崛起的商人,会计的诚信原则尚未完全确立,而且就一般认知上,种种会计学方法的易动性比今天更甚。即使是一个颇具良知的人,也可能会搞不清欺诈和“精明的生意手段”两者间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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