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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 司法要有一种独立人格——两本辞书中同一词条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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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美国的法庭用普通民众组成的陪审团判案这一点,我们最难理解的是:判案事关重大,怎么可以如此放心地相信普通民众的素质和法律知识。美国的普通法体系,由于尊重历史、经验、判例,因此浩如烟海,盘根错节,没有一个人敢说自己掌握了所有的法规条例和判例,所以法庭上讲究对抗、反诘和质疑。即使是法官,脑子里也始终得有一个警示:你所说的每一句话,是有可能受到质疑的。法律已经成为庞大而精密的知识体系。那么,普通民众如何具备这种知识,如何应对随时被召入陪审团判案呢?

其实,加入陪审团判案就是一个受教育的过程。在听取法庭呈证的过程中,陪审团就像上课一样,虽然不能提问,却是在学习。在陪审团接手案子准备裁决以前,法官将对陪审团作出指示,告诉他们如何引用法律条文,如何对待证据——什么可以,什么不可以。由于公开性是法庭程序的原则,于是每一个案子在媒体上的报道、书本里的重现,对于民众来说,都成为点点滴滴的法律培训过程。尽管美国人嘲笑律师的幽默故事很多,但是相比其他一些国家,却还是信任自己的司法制度的。

美国最高法院,两百多年来承担着解释法律和宪法的职能,他们要在每年几千件上诉案中挑选一百多个案子,在听取辩论、投票表决后,公开发表最高法院意见书。这些意见书不仅是以后联邦各级法庭对同类案件的判决依据,而且同样具有教育民众的功能。所以,最高法院的意见书,和我们以前想象的法庭判决不一样,不是板着面孔凶巴巴的几句话,而是一堂讲课笔记,它不仅要说出最高法院的意见,还要讲解这一意见的历史背景和理由,以及对反面观点的思考。每一份意见书,包括被否决掉的少数大法官的反对意见书,都要注明是哪一位大法官起草的。因此,为最高法院起草的意见书,就等于是大法官们在美国历史上留下的痕迹,法官们无不精心撰写。意见书不仅面向司法体系的各级法庭和法律界同行,也面向公众,它们是在向公众解释为什么最高法院采纳这一意见,本身就是最好的美国法律教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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