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年1月30日,马萨诸塞州洛敏斯特的两个警官,看到一个叫葛根的人,穿了一条多少有点奇怪的裤子:在他的牛仔裤的左臀部,他缝了一幅大约十公分宽十五公分长的星条旗——美利坚合众国的国旗。警官们看到他在市中心热闹地段和一群人说话,不过显然并不是在举行什么集会,也没有引人围观或阻碍交通的事情发生。警官们前去询问葛根他裤子上的国旗是怎么回事的时候,却引起在场人们的哄堂大笑。
第二天,这两位警官根据马萨诸塞州禁止“毁坏、践踏、污损以及轻蔑地滥用美国国旗”的法律,向法庭起诉葛根。这项州法规定,公开地毁坏、践踏、污损以及轻蔑地滥用国旗,不管这国旗是公共财产还是私人财物,都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判处十元到一百元罚款,或判处一年以下监禁。
警官们没有指控葛根毁坏、践踏、污损国旗,事实上葛根也确实没有“毁坏、践踏或污损”国旗,警官们指控葛根“轻蔑地滥用国旗”。把国旗缝在裤子的臀部,是不是“轻蔑地滥用国旗”呢?
沃塞斯特县高等法院开庭审判,陪审团判定葛根有罪。法庭判决葛根六个月监禁。葛根向马萨诸塞州最高刑事法院上诉,州最高法院维持原判。葛根开始服刑的时候,向马萨诸塞地区的联邦地区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也就是要求联邦法庭审查此案的判决。结果联邦地区法院认定,按照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原则,马萨诸塞州法中的“轻蔑地滥用国旗”的条款过于模糊,而且,这一法律太过广泛,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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