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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 续《“在上帝之下”还是“与上帝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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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写在多年之前,趁着本书重版,在此补充一些后续内容。

有关“忠诚誓言”的案子,纽道起诉的理由是,在公立学校,虽然学生参与背诵包含“在上帝之下”短语的誓言是自愿的,但是,他的女儿假如不参加的话,就等同于被排斥在集体活动之外,而且,作为“无神论者”的女儿的这个孩子,还是可以听到誓言中的那句“在上帝之下”,因此他认为,该公立学校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国会不得立法“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即“确立条款”,使得他女儿受到了“事实上的伤害”。因此,他向法庭提出起诉。

在2002年6月26日,位于加州的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裁决纽道胜诉之后,纽道女儿所在的学区,开始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上诉,案子被称为“艾尔克·格鲁夫联合学区对纽道案”(Elk Grove Unified School District v. Newdow),该案在2004年进入联邦最高法院听证。

2004年6月14日,最高法院参与投票的八名大法官,以五比三的表决,认为此案不符法律程序,驳回了巡回法院的裁决。理由是,纽道和妻子离异时,法院裁决他的妻子拥有女儿的唯一监护权。也就是说,纽道的女儿作为当时只有八岁的未成年人,必须由她的监护人来代表她提起诉讼,而纽道不是监护人。按照法律诉讼的“审慎原则”,对于他的女儿,纽道就跟大街上一个路人一样,没有代表他女儿在法庭上说话的份儿。按照这个逻辑,案子起诉人的起诉权被否决,案子就成了没有合法起诉人的“伪案”,持这个“多数意见”的大法官们,基于“司法自制”原则,也就不能再进一步考察案子所涉及的宪法疑问。这使得左右两方大批等候裁决的看官们,大为扫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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