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5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八比一的多数票对“美国诉赫伯”一案做出了对被告赫伯有利的裁决。此案的要害是所谓检辩交易问题,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用认罪或交代来换取较轻的控罪,相当于我们熟悉的“坦白从宽”。
美国人都知道,他们的联邦宪法有一个宪法第五修正案,主要内容是,受到检察官指控的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也就是说,他如果觉得坦白了对自己没好处,他就有权不坦白。任何人如果觉得说了会“自证其罪”,就有权不说。检察官不能用“抗拒从严”相威胁。宪法给予被告这种权利,主要就是为了杜绝逼供信,因为逼供信是司法不公的主要肇端之一。
可是,事实上检察官在调查和起诉的时候,总是希望得到被告一方的配合和帮助的。所以,检察官经常会和嫌犯谈判达成交易。嫌犯用认罪来换取较轻的控罪,这样从检察官一方来说,就免去了冗长而困难的诉讼过程,而被告一方则得到较轻的惩罚,甚至免予惩罚。有时候,检方为了取得一些重要证据,会用免予起诉,即给予一个豁免,来换取嫌犯提供这些证据,或在法庭上为检方作证。这种情况在起诉有组织犯罪,比如对付黑手党的时候用得很多,因为有些证据非内线人物无法取得。
美国的检辩交易和我们熟悉的“坦白从宽”有点不一样的是,嫌犯是通过他的律师和检察官谈判的。这种谈判的讨价还价,形式上和做生意几乎没有什么两样。检察官是用从宽或豁免来换取坦白;嫌犯则利用手里掌握的证据,根据检察官想得到这些证据的急迫性,来达到对自己最有利的从宽程度或豁免程度,达成交易才肯松口认罪坦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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