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威尼斯)
大半的立法者均系见解狭窄的人,由于偶然的原因,他们位居众人之上,他们所参考的,只是他们的成见和幻想。
似乎他们连自己做工的伟大庄严也茫然无知。他们订立稚气的法律,以为娱乐;通过这类法律,他们在实际上与卑小的精神相符合;在通达事理的人们面前,他们丧失信用。
他们投身于琐碎无用的细节之中,他们钻在一些特殊的情况里。这说明他们才具窄小,只看见事物的局部,而不能用全面的眼光,概括任何事物。
他们中有若干人,矫揉造作,不用通俗语言,而用别的语言:对于立法者说,这是很荒谬的。如果法律使大家不懂,如何能令人遵守呢?
他们常常毫无必要地废除已经存在的法律。这就是说,他们将人民掷入必然被这些变换引起的混乱中。
由于某种来自“自然”而与人的精神无关的奇异情况,有时确有必要更换某些法律。然而这种事例究竟很稀少,倘或遇到,也只能用战战兢兢的手去接触它,应当遵守许多仪式,采取许多慎重的步骤,那么人民自然得到结论,认为法律是很神圣的,因为需要这许多手续方能取消它。
往往法律制订得太微妙,立法者只追随逻辑的意念,而忽略了自然的公正。到后来,人们发现这些法律太严峻了。于是,由于某种公正感,人们认为有责任避免这种法律,可是这一种挽救方法是新的弊病。无论法律如何,必须永远遵守,并应当视为公众的良心,个别的良心必须永远与此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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