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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辑 书生之见 法治社会与公民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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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公共言论中,乃至在政府表态中,幸福一词出现的频率急遽增多了。这个情况表明,由于经济快速增长并未带来幸福感的普遍提高,在相当程度上反而是降低,人们开始对物质至上的生活观和GDP主导的发展观进行反思了。人们开始认识到,无论个人还是国家,都不应把财富当作终极目的,如果要确立一个终极目的,似乎只能是幸福。

亚里士多德早就说过:幸福是人类一切行为的终极目的。他的意思无非是说,人无论作为个体,还是结合为社会,做任何事情归根到底都是为了幸福。因此,一切具体的行为,包括对财富的追求,都不是终极目的,而只是实现幸福的手段,其价值都要根据对幸福的贡献得到评定。

这可以说是公理,无人能反驳,因为尽管人们对幸福的涵义有非常不同的理解,但没有人会不想要幸福。困难恰恰在于,如何对幸福的涵义寻求一种基本的共识。我们通常用幸福一词指称令人满意的生活,可是,怎样的生活令人满意,却是因人而异、意见纷纭的。不过,我们仍可透过纷纭的意见发现一条线索,便是对幸福的不同理解实质上是受价值观支配的。因此,不立足于价值观,幸福问题就没法说清楚。我们唯有通过对人生的基本价值做一个分析,才能大致地确定幸福的涵义。

当然,价值观同样是一个意见纷纭的领域,若要寻求共识,恐怕就只能依据人性分析了。我们必须承认,人身上是有某些人所共有的最宝贵的东西的,这些东西的价值得到了实现,便可算是幸福。我本人认为,不论怎么分析,最后只能认定,人身上最宝贵的东西一是生命,二是精神。在哲学史上,哲学家们在界定幸福时注重的也是这两样东西,区别只在于,快乐主义更强调生命和精神的快乐,完善主义则更强调精神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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