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非典型腐败”,就是看起来不像是腐败,或不被认为是腐败的腐败。上述由“潜规则”导致的腐败,就是不被认为是腐败的腐败。你想吧,杨巡抚接到张藩台汇报以后的第一反应,不是“山西的腐败怎么如此严重”,而是“山西的吏风怎么如此荒谬”,可见这种腐败在杨巡抚的眼里,是不能算作腐败的。相反,揭发这种腐败,才是荒唐。一种腐败到了谁揭发谁可笑的地步,就不好算是“典型腐败”了。因为明也好,清也好,或者别的什么朝代也好,并非什么腐败都不反。比如科场舞弊泄露考题,或者贪赃枉法草菅人命一类,就不会有人认为不该揭发,也不会有人胆敢隐瞒包庇,除非与自己有极大的干系。但即便隐瞒包庇,也要担天大的风险,而且事发以后也很少有人同情,幸灾乐祸的倒大有人在。这类腐败,就是“典型腐败”。
前面说的借款集资招待钦差一类则不同。如果不是虞专员自己不守规矩,碰巧林县长又是一个并不好惹的奸猾老吏,这事就根本不会有人揭发。而且揭发以后,大家还不以林县长的做法为然,可见大家都不把这事看作腐败。不过,这种做法虽是成规,毕竟犯了王法,也加重了人民的负担,败坏了社会的风气,因此又不能说不是腐败,只是不够“典型”而已,所以叫“非典型腐败”。
非典型腐败的表现很多,其中最典型的就是所谓“陋规”,也就是吴思所谓“潜规则”。陋规也是老早就随处可见的。不但上级来了要招待,要请吃,要送礼,要送钱(正式的名称叫“程仪”,也就是“路费”的意思);下级到上级衙门办事,也要送礼送钱。送给地方政府的叫“使费”,送给中央部院的叫“部费”。这里我们必须说清楚了。这些下级官员到上级部门去办的事,可都是公事。给公家办事还要自己另外掏腰包,天底下哪有这样的道理?中央设立各部,地方设立各司,原本就是办公的。这些“公务员”拿着国家的薪水不办事,要办还得另收费,天底下又哪有这样的道理?送路费就更没有道理。上级官员离境时,地方上早就备好了车船,也不用交住宿费,要什么“程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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