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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非典型腐败 七 并非不治之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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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非典型腐败是一种“习惯性腐败”或“常规性腐败”。它不但是腐败的隐蔽形式(典型腐败则是其公认形式),也是对权力的“习惯性赎买”。也就是说,只要一发生权力关系,就立即想到要进行赎买,或必须进行赎买,哪怕对方履行的只是份内职责,自己提出的也是正当要求。这就和典型腐败不一样。典型腐败往往有特殊的要求,比如网开一面,或者通风报信,甚至指鹿为马,总之是徇私舞弊。非典型腐败却不是。它不是要走后门,而是走前门,只不过请你按照规定把门开一下。但因为开门的权力在你那里,开不开,我说了不算,便只好意思意思,疏通疏通,其实并无“非分之想”。它甚至只是一种“习惯动作”。一看见有人把门,就习惯性地把红包递过去。习惯成自然。久而久之,它也就成了惯例,成了规矩,因此也叫“规礼”、“陋规”(即所谓“潜规则”)。陋而成为规,腐败而成为习惯,可见问题之严重。所以,诸如此类的做法和规矩虽然不是典型腐败,也不是什么大案要案,却是社会风气败坏的典型表现。

其实,养成这样一种“习惯”也并不容易,它需要有三个条件:第一,整个国家已成为一个权力至上和权力蔓延的社会;第二,权力的可以赎买和必须赎买已成为全民的共识;第三,对于不造成典型腐败的权力赎买,大家已习以为常,不认为是腐败。中国两千多年的专制主义政治制度便恰好满足了这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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