却说众议员阅读袁总统咨文,又是长篇大论,洋洋洒洒的数千言,大致以《临时约法》,有好几条不便照行,须亟加修正。小子录不胜录,但记得当时有一清单,提出增修约法草案,就中有应修正者三条,应追加者二条,特照录如下:
应修正者三条。
(一)《临时约法》第三十三条 临时大总统得制定官制官规,但须提交参议院议决。
(修正)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
(二)《临时约法》第三十四条 临时大总统得任免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须得参议院议员同意。
(修正)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员。
(三)《临时约法》第三十五条 临时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得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
(修正)大总统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
应追加者二条。
(一)大总统为保持公安防御灾患,于国会闭会时,得制定与法律同效力之教令。
前项教令,至次期国会开会十日内,须提出两院,求其承认。
(二)大总统为保持公安防御灾患,有紧急之需用,而不及召集国会时,得以教令为临时财政处分。
前项处分,至次期国会开会十日内,须提出众议院,求其承诺。
是时宪法草案,已拟定十一章一百十三条,大旨已定,不便变更。况且袁总统提出各条件,全然是君主立宪国的法例,与民主立宪,毫不相容。看官!你想这宪法起草委员,及宪法会议中人,肯一一听命老袁,委曲迁就么?当下即向施愚、顾鳌等八人道:“本会章程,宪法读草,只许国会议员列席旁听,此外无论何人,不得入席。今诸君来此,欲代大总统陈述意见,更与会章不符,本会但知遵章而行,请诸君自重。”施愚等再欲有言,那会员等已不去理睬,只管自己读法去了。施愚等奉命而来,趾高气扬,偏遭了这场白眼,扫尽面上光采,叫他如何不气?如何不恼?原是禁受不起。随即退出院中,回报袁总统,除陈述情形外,免不得添入数语,作为浸润。袁总统半晌道:“我自有法,你等且退。”施愚等唯唯趋出,隔了一天,即由国务院发出袁总统电文,通告各省都督民政长,反对宪法草案,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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