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年年末,突然间,一切都有了进展。
哥特弗莱德成了一名英国公民,我也一样。我在结婚时曾丧失了英国国籍,后来不得不重新提出申请,对于这段经历带给我的感受,我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它比话语、泪水更深沉——咳,还有什么呢?这样的心理活动既无法看见,也不可理解。能拿到英国护照,我相信头脑最简单的爱国者也会表示赞许。之后,规则发生了改变。哥特弗莱德在法律界名声在外,我们的离婚程序因而进行得很快,虽然法院里堆满了战时离婚的案件。至于究竟是谁抛弃了谁,我已经记不得了,不过当时我们俩还住在一起。
最令人愉悦的莫过于:孩子十五岁之前的监护权归我,此后将移交给哥特弗莱德;父母双方都可以与孩子见面,哥特弗莱德每月支付小额的赡养费——出于某种法律原因的考虑,他本人对此很坚持。我和他都认为,既然一起生活在伦敦,而我们又都会赚钱,那么钱不会成为一个问题。直到如今,我仍然很喜欢那次离婚协议中的条款。在那个年代,进步人士都想当然地认为,离婚应以良善收场,任何一个离婚案只是法律的程序要求,都是不言而喻的倒霉事。如今当看到女权主义者们在“进步”的名义下所提出的或贪婪或惩罚性的离婚条款时,我会觉得我们那一代要好得多。
与此同时,我们两人身上的钱也就只能负担得起去英格兰的路费。哥特弗莱德把那么一个曾一无所有的律师事务所打理得非常成功,可却连一句好话都没有得到。我靠写作短篇故事赚些微薄的收入,议会打字员的工作也有一些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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