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有关乡村自治的研究出现了某些实质性的转机,一些有心人不再斤斤于村民选举及其程序,而是把目光投到了乡村治理结构的转型上。不过,美中不足的是,大家所设计的方案基本上还是在原有的基层行政框架上打转,只是自治的重心落点有差异而已。其实,现在全国一盘棋式的基层县、乡镇、村的三级架构,本身就是近代以来国家政权极度扩张,最终实现动员性体制的结果,与自治的路径正好相反,是一种半军事化的基层结构。很难设想,如果不是为了动员的需要,在中国这样一个地区差异如此大的国度,各地农村生活状态、风俗文化、居住习惯、生产方式乃至地形地貌千差万别,却整齐划一地采用三级架构。实际上,中国农村的基层架构,一直到新中国成立,从来没有统一过。县以下既有我们常见的保、甲、乡镇,也有庄、都、图、社、约、堡、寨等名目。
历史留给乡村自治的是这样一种面目的基层政权,首先它们带有很浓的传统色彩,基本上属于任务导向的,也就是说,它只关心税收和秩序的问题,且行政效率低下,而结构相对臃肿(主要指县级政权,虽然正式官员不多,但书吏往往会有膨胀,至于衙役常常超过限额数倍乃至十数倍)。而且,我们知道,传统政权关心的重心在秩序的稳定,而且自知其效率的低下,所以一般不介入经济活动参与经营。但是,我们现在的基层政权,不仅承担着传统政府类似的事务,而且还要负有领导当地经济发展的职责。结果,一方面“拍脑袋”式的“首长工程”在乡镇甚至村庄遍地开花,造成大多数乡镇陷入了足以令它们破产的债务危机。而且,政府机构自身福利过分地依赖的“创收”,本身已经使政府行为趋向牟利化,各种“富民工程”之所以毫无效益地一个接一个地推开,跟干部们借此牟利的强烈动机有关,不折腾点儿事出来,就不好捞钱,就像《红楼梦》里的贾府一样,只有大兴土木建园子,各色人等有了差事,才有机会,尽管“庙”要破产,但里面的方丈和某些和尚却因此而富了起来。个中的逻辑也很简单,既然鼓励政府自己创收,那么就没有理由阻止官员为自己牟利。另一方面,刚刚从行政体系中剥离出来的半行政机构,诸如电力、电信、保险等等部门理直气壮地走向牟利化,垄断性和强制性地向农民榨取高额利润,它们的行为往往又和基层政府行为搅在一起,强化了本来就已经政府行为的牟利趋向。也就是说,我们现在的基层政府,已经成为具有传统特色的牟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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