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良是最基本的道德品质,是区分好人和坏人最初的也是最后的 界限。
西方哲学家认为,利己是人的本能,对之不应做出道德的判断,只可因势利导。同时,人还有另一种本能,即同情。同情是以利己的本能为基础的,由之出发,推己及人,设身处地替别人想,就是同情了。
利己和同情两者都不可或缺。没有利己,对自己的生命麻木,便如同石头,对别人的生命必冷漠。只知利己,不能推己及人,没有同情,便如同禽兽,对别人的生命必冷酷。
利己是生命的第一本能,同情是生命的第二本能,后者由前者派生。所谓同情,就是推己及人,知道别人也是一个有利己本能的生命,因而不可损人。法治社会的秩序即建立在利己与同情的兼顾之上,其实质通俗地说就是保护利己、惩罚损人,亦即规则下的自由。在一个社会中,如果利己的行为都得到保护,损人的行为都受到惩罚,这样的社会就一定是一个既有活力又有秩序的社会。
不分国家和民族,人皆是生命,人性中皆有爱生命的本能以及推己及人对他人生命的同情,区别在于能否使这个基本人性在社会制度中体现出来并得到保护和发扬。西方的历史表明,现代文明社会的整座大厦就是建立在这个基本人性的基础上的。正如亚当·斯密所指出的,同情是社会一切道德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正义和仁慈这两种基本的道德。同样,尊重个体生命是法治社会的出发点,法治的目的就是要建立一种最大限度地保护每个人生命权利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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