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从电视上看到这样一则专题采访——主持人带了一件某省某地某厂的商品,到北京某某高档商品店询问——如果此商品摆在该店的货架上,最低可标价多少?
柜台经理看了看,答曰最低可标价四百。
这个“最低”标价,主持人告诉我们,已是它在某省某地售价的一倍了。也就是说,它在当地的售价只不过二百元左右。
又问——最高可标多少?
答曰——八百元以上。
那么,也就是说,已是它在当地售价的四倍以上了。当然,得换一个“名牌”的商标。
东西还是那样一件东西,一旦进了高档商品店,便身价倍增。一旦标以“名牌”,便不再是普通消费者敢于问津的了。
这样的商业现象,人们早已知道得很多很多,肯定是司空见惯,不足为怪了。
节目主持人的本意,也不在于指出其中的荒唐的。看来,按照她的头脑,是并不觉得荒唐的。甚至,还认为是商业的某一种规律,是所谓“名牌”效应带给商业的好处吧。
因为,她紧接着煞有介事地对我们说——瞧,同样的一件东西,因为商标不够“名牌”,竟少卖了一倍至几倍的钱!仅此一点,计算下来,厂家每年要亏损五六千万元哪!于是乎,结论分明是——不争创名牌,怎么得了?一旦“名牌”了,岂不财源滚滚了?岂不国富民强了?岂不“腾飞”云霄了?岂不是亚洲的什么“龙”进而是地球上的什么“龙”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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