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斯·高汀一直在探究克里斯·安德森的长尾理论。像往常一样,赛斯为这个经常被误解的概念带来了清晰的解释和启发,他发表了对长尾理论中三个“收益区间”的剖析,并用如下图解进行说明:
赛斯(和几乎所有人)在解释长尾理论时,都有一个明显的突然转折。塞斯认为曲线上的1号收益区间关乎内容创造者,曲线上的2号收益区间也是关乎创造者。但在长尾区域,他的谈论对象就从创造者转向了拥有其他创造者作品的聚合商。这是为什么呢?内容创造者怎么了?因为长尾对创造者来说无利可图,因此到长尾上的那个“收益区间”,创造者就减少了。这个区间只有受众和聚合商有利可图。
赛斯在以前的文章中提到过“在长尾内运作的小段长尾”(每个领域都有自己的长尾),我不是十分确定这个概念是否能有很大帮助,除非你能在自己的细分领域里尽可能靠近头部。这个道理很简单。让创造者成为聚合商也不是个好主意。我所认识的创造者中,几乎无人能够多产到创造出数量充足的新事物,以聚集自己的作品。聚合商从定义上来说并不是创造者。
因此,从短头开始穿越至长尾的过程中,你必须始终如一,要么从聚合商的角度看待问题,要么从创造者的角度看待问题。我认为把两种视角混为一谈是不对的。
针对这个问题我冥思苦想了一段时间,我认为长尾对创造者唯一的好处是,聚合商可以创造或产生一个以前不存在的长尾域。就像赛斯的Squidoo网站所做的那样。在Squidoo、亚马逊和Netflix出现之前,它们现在所销售的许多创意作品在当时根本就没有市场。长尾聚合商向创造者提出的建议重要而又简单:你只有两个选择——极小的利基受众(利润微薄)或完全没有受众。在长尾扩展之前,如果你想兜售有关养殖红海咸水观赏鱼的大作,应该没人买账。而现在,可能会有100个人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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