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9月29日,星期五。早餐后,洪钧在圣国宾馆门口坐上出租车,很快就来到圣城区人民法院。大概因为临近节日,一楼大厅里冷冷清清。在接待室,洪钧向工作人员说明来意,对方便让他到大厅等候。大约半小时后,一个小伙子从通向法院办公区的门里走了出来。他巡视一番,走到洪钧面前,用广东味的普通话问道:“你就是从北京来的律师啦?”
“对,我叫洪钧。您是?”
“我是刑庭的书记员。你叫我小张就可以啦。”
“您好!我是佟文阁的辩护律师,今天是来申请阅卷的。”
“佟文阁?”书记员的脸上浮起怪异的笑容。他查看了洪钧的律师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金亦英的辩护委托书之后,慢悠悠地说:“这个案子嘛,你就没有阅卷的必要啦。”
洪钧小心翼翼地问:“为什么?”
“浪费时间嘛!我已经告诉你,没有必要的啦。没有必要,那就是浪费时间啦!”
“我不阅卷,怎么进行辩护呢?”
“都是浪费时间的啦!”
“您的意思是说,我的辩护也是浪费时间?”
“我可没有这样说哦。”
“我是辩护律师。按照法律规定,我有权查阅本案的案卷材料。”
“你们律师有权阅卷,这我当然是知道的啦。我只是好心地告诉你,没有必要啦。你可不要把好心当成驴肝肺哦!”
“我从北京来,就是要阅卷的。按规定,法院应该为律师阅卷提供方便。如果法院拒绝律师的阅卷请求,必须给出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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