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靠的老人,流动的难民,沦落的女子,贱籍的堕民,乞丐里的富翁,至高无上的君主和他的奴仆太监,他们的生活世界,显示出古人社会生活的准则——等级制及其残酷性;衣着发式在古代绝不是小事,更不仅仅是个人爱好的表现,而是由等级制度所规范和决定的。
古代的人口增殖,与赋役政策、婚姻政策关系极大,尤其和前者。比如人头税、徭役税的征收轻重,人丁、次丁、老、黄小年岁的规则,孕妇及其丈夫免役与否的临时规定,都影响着人口的出生率和成长率。本文不接触这么多问题,专谈人口与婚姻法定年龄的关系。
历朝政府关于婚龄的法规,有两种类型。一是常规的,确定法定婚龄,即规定男女到多少岁才可以结婚;一是临时性的,视当时社会情况而制定,这种法规就一个朝代讲是偶见的,把许多朝代的串在一起,也可以发现它们的共同性:是为解决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而制定的。
政府强迫人民到一定年岁必须结婚,否则给以制裁。我们所见记载,此说提得最早的是墨子所说的圣王时代,也即古人所说的三代以上吧。墨子讲:“昔者圣王为法曰:丈夫年二十,毋敢不处家,女子年十五,毋敢不事人,此圣王之法也。”(《墨子·节用上》)墨子认为上古男子20岁、女子15岁必须结婚,这是法令规定,不敢不遵行。墨子说的是那一个时期的事实,有没有这一事实,很难确证。我们确知政府实行这一政策最早的是春秋时代的越国。越王勾践被吴国战败回到会稽,卧薪尝胆,准备力量进行复仇,实行“十年生聚,十年教训”的方针。“生聚”的内容之一就是为增殖人口,因而宣布:“女子十七岁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国语·越语上》)这是把男20岁、女17岁定为最迟结婚年龄,即必须结婚的年岁,而不是可以婚配的岁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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