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志》记载,(曹操)常出军,行经麦中,令“士卒无败麦,犯者死”。骑士皆下马,付麦以相持,于是太祖马腾入麦中,敕主簿议罪;主簿对以春秋之义,罚不加于尊。太祖曰:“制法而自犯之,何以帅下?然孤为军帅,不可自杀,请自刑。”因援剑割发以置地。
对此,罗贯中有诗云:十万貔貅十万兵,一人号令众难从;挥刀断发权为首,方知曹瞒诈术深。
这就是在中国一度被封为经典教育故事的“曹操断发”,小的时候,在老师的解释下,觉得曹操真的很伟大,当我长大了,明白了一切,了解了法的精神,再读这则故事,已是冷笑连连。
下面是一则关于西方立法的故事:
公元前六世纪,古希腊的立法者卡龙达斯曾经制定这样的一条法律:公民不得携带武器参加集会。当卡龙达斯偶然地一次不慎佩剑进入一个会场,有人当即指出他违反了那条法律,卡龙达斯庄重地回答:“向宙斯发誓,我会维护这条法律的。”言罢,拔剑自刎而死。
对比这两个故事,我们就会发现这中间的差别。
其实曹操断发的故事,他早已将自身凌驾于法律之上。“然孤为军帅,不可自杀”——他已经将自己的身份特殊出去了,所以,士兵犯法,就要砍头,而权贵犯法,剪断头发都会成为千古美谈。
不要跟我说什么,古时候人们认为“身体毛发受之父母,断发已经是很严重的惩罚了”之类的屁话。一个剪掉的是无关紧要的毛发,而另一方则要砍掉脑袋,这公平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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