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多年好友马歇尔·胡斯是法医学专家,曾为马班公司编辑高度技术性的《重则》一书。
胡斯一生事业多彩多姿,曾在联邦调查局担任多年的密探,也曾在外国为政府从事地下工作,之后又回到明尼苏达州从事法律工作。
胡斯因对法庭审判深感兴趣,宁可放弃高收入的律师业务,而到法庭担任调查员,为了伸张正义,不惜牺牲个人对财富的追求。他经手过多宗误判的杀人案,最后都因他的努力而获得圆满的结局,也因此让我对他的能力与道德勇气肃然起敬。
后来胡斯想要出版法医学方面的书,最后终于与马班公司合作实现这个构想。
不久前,胡斯写信给我,谈到在洛杉矶担任法医的哈柏·米尔斯先生(法律学士、医学博士)。
在胡斯的许可下,我将他信中的一段文字节录在下面,作为本书的前言,我认为这一段对法医学做了很好的诠释。
信的内容是这样的:
一般人总以为法医学只与刑事案件有关。这是因为法医学界的名人,往往在办过某桩轰动一时的杀人案后,才一夕成名。
其实,法医学在民事案件中的应用更为广泛。根据美国医学会与美国律师公会的估计,现今的诉讼案件中,百分之七十五到八十会因医学而影响其判决。譬如说受害人声称因车祸导致肩部动弹不得,但究竟是否因车祸而引起,以及伤势究竟有多严重,便有赖对医学有专精知识的医生与律师来判定,最后他们还必须经过一番精打细算,以决定被告或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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