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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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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生都在为弱势团体奋斗,并且努力促进司法革新。

我相信每一位本书的读者都对于预防犯罪和司法程序有浓厚的兴趣。我希望这篇前言能够唤起社会大众对于目前司法体系上一项极不公平现象的重视。

当一个刑事判决执行期满时,受刑人踏出监狱,从此恢复自由。理论上来说,他已经还清对于社会的债务,摆脱昔日的罪恶,重新做人。但是,实际上有太多的例子显示,服刑完毕的受刑人,他们的心中充满怨恨,对社会满怀敌意,监狱的再教育功能在他们身上丝毫不起作用,他们在出狱的那一刻,就已经决定继续从事危害社会的行为。

身为司法体系中的一环,假释委员会当然了解这种情形。

当受刑人在服刑期满之前获准假释,我们的司法体系会对他进行必要的监督:受刑人出狱后,必须向假释官报到,暂时从事假释官所指定的工作,并且定期和假释官联络,如果受刑人违反这些规定,他的假释命令将被撤销,重回监狱服刑。

即使是最无可救药的受刑人,只要他们的行为举止有些许改善,他们的人格有一丝重新回归社会的可能,假释委员会都会考虑这些因素,做成准许假释的决定,因为这样做虽然会有风险,但是无论如何,总比完全不给受刑人改过的机会,把他囚禁在监狱中,直到刑事判决书上服刑期间的最后一刻,再迫不得已地释放他,让他充满怨恨地消失在人群之中,而没有任何公权力的监督要来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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