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甲国与乙国签订条约,禁止或以征收重税的方式限制其他外国的某种商品的进口,只允许乙国这种商品的进口,并且对其免税,那么乙国的商人和制造业者,就一定可以从这种条约中获得较大的利益。因为,乙国商人和制造业者,在甲国便享受了一种垄断权;甲国也就成为他们商品的一个更广阔而又更有利的市场。更广阔,是指在其他国家货物进口要缴纳重税的情形下,乙国货物进入甲国市场的数量要比没有条约时多得多;更有利,是指乙国商人在甲国享受了一种垄断权,因而常常能够以比自由竞争场合更高的价格出售他们的商品。
虽然说对于乙国的商人和制造业者,这种条约有利,但对于甲国的商人和制造业者来说,这种条约则是不利的。因为授予外国某种商品在本国的垄断权,就意味着本国人民往往需要花费比自由竞争场合更昂贵的价格来购买所需的外国商品。由于在两个物品相互交换时,一种商品的高价会影响另一种商品的低价,或者说两者之间是此起彼伏的关系;因此,如果外国商品价格高,那么用以交换外国商品的本国产物,其价格必然很低。也就是说,这种条约减少了其本国年产物的交换价值。不过,这种减少并不是绝对的损失,而只是可得利益的减少。本国出售货物的价格,虽然与没有通商条约时相比要低一些,但售价总是会大于成本。因此,绝对不会像有些货物那样,没有奖励金就不能够补偿运送货物上市所投入的资本并提供利润。否则,这种贸易便不能持续下去。所以,在有条约的情况下,经营贸易也是有利于施惠国的,只是有利的程度没有自由竞争场合那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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